科资发财字〔2008〕12号
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后会计账务处理的补充通知
各整体转制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明确“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并规定“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为落实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国科控股下发了《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后会计账务处理的通知》(科资发财字〔2005〕31号),对有关会计帐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通知下发后,部分公司没有按通知精神进行帐务处理。为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现再次对有关会计账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公司在延长2年税收优惠政策的每年年末,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数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两个二级科目。具体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付款——研发条件建设
——解决历史问题(不低于50%,如低于50%需上报国科控股批准)
二、以前年度没有按通知精神进行帐务处理的公司必须在2007年度利润分配时予以纠正,扣除按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后,才能进行2007年度利润分配。
二○○八年二月二日
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